王昱:严惩狗主人才能管住伤人恶犬

2013年07月01日12:20  大众网-齐鲁晚报

  明知是烈性犬,却非要饲养并任其在公共场合撒野,这和在高速公路上酒驾一样,是恶劣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对于这类案件,也应当援引类似的法律条款。

  □本报评论员 王昱

  春夏季节是犬伤人的高发期,最近一段时间,更是接连爆出几起恶性事件:6月28日,大连一名年仅六岁的女孩被藏獒咬断颈部死亡。就在几天之前,同样是藏獒,差点要了山西运城另一名女童的性命。两起事件让人不禁联想起,仅在一个多月前,贵州一位晨练老人刚刚被两只杜高犬当街咬死。

  对几次事件中肇事的大型犬,大部分地市都出台过法规明令禁养。要杜绝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,需要切实落实这些法规,从重从严处置非法养狗者。

  在养犬者看来,狗是“人类最忠实的伙伴”。不过,在承认犬类对其主人的忠诚性之外,也要看到狗对陌生人的攻击性。在城市生活中饲养烈性犬,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一种潜在侵害。正因如此,大多数国家对城市养犬的限制近乎苛刻。美国甚至曾经出台过著名的“三吠原则”,规定如宠物犬连叫三声以上,饲主就可能面临扰邻的指控。

  反观我国,不仅在对宠物管制上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,即便是各地市“各自为政”的管制条例,也在实行中经常被“偷工减料”。根据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《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》,全国(不含港澳台)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估计超过4000万人。面对这样的形势,按说监管和处罚是不应缺位的。

  其实,如同今日感叹狗患一样,若干年前,人们也头痛于酒驾屡禁不止。如今此类现象的大幅减少,要感谢近年来对酒驾事故肇事者的严惩。尤其是几起造成多人死亡的恶性酒驾中,肇事者被以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论处,让人们认识到了酒驾的恶劣。目前,养狗伤人的处罚多数仅以民法通则中的“特殊侵权”条款追究民事责任,这种处罚在藏獒咬人致死这类恶劣案件面前,很难起到惩罚及以儆效尤的效果。其实,明知是烈性犬,却非要饲养并任其在公共场合撒野,这和在高速公路上酒驾一样,是恶劣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对于这类案件,也应当援引类似的法律条款。这不是“杀一儆百”,而是在用法律的手段对事件的性质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义。

  饲养宠物是一种富有爱心的行为,但是,这种“爱心”如果以增加周围人的危险为前提,就成为一种只考虑自身感受的自私行为。为了不让无辜者因此再受伤害,法律必须及时出来说话。

(原标题:严惩狗主人才能管住伤人恶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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